沧州这地儿吊车吊钩脱落砸死人!检方:免于起诉
2月15日,青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检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的青检刑不诉〔2022〕25号不起诉决定书披露,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刘某某依法不予起诉。
该决定书载明,2021年10月31日10时15分左右,刘某某(1981年出生)在青县XX小区自家的厂房内无证操作吊车(该吊车无合法手续)。在此期间,吊车吊臂上的钢丝绳断裂,导致吊臂前端的“大钩”掉下来砸到厂子工人李某某的头部,经120医生现场检查,确认李某某死亡。2021年11月2日,嫌疑犯刘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案发后,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30万元,取得谅解。
青县检察院认为,刘某某实施了《刑法》第135条之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,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。
巨额赔偿,换回了刘某某免受处罚,但死者李某某再无法和家人团聚。这起案件教训深刻,希望所有从业人员都能引以为戒。
第37条: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但是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相应的损失,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。
第135条: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,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177条:【法定不起诉的条件】嫌疑犯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【酌定不起诉的条件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【不起诉案件的处理】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、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,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。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